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0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继续贯彻依法办学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打造精品教育,促进教育现代化。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本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2016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全部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www.shrxbm.cn),开展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本区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

5.本区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6.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区教育局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提高社会知晓率。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一年级新生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200991日—2010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登记时间:49日—423日(公休日除外)。

登记地点: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居住地就近的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4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入学信息登记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幼儿在读幼儿园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二)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学校资源配置及生源分布情况,采取地块(居委)划片对口的方法,确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符合条件的对口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630日。

根据对口入学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实际情况,部分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条件继续执行: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静安区对口地块满1年或2年以上、房屋户主及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该类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具体情况可参见各学校《招生通告》。

(三)521日,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属地块公办小学办理报名验证。各公办小学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表》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儿童《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等材料进行报名验证。具体情况可参见各学校《招生通告》。

(四)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4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选择在居住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到就近的指定地点登记验证。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情况可参见《2016年静安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本区集体户籍(社区公共户)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验证,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五)听力障碍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本区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听力测试证明、预防接种证及有关助听器的验配情况表,到上海市第一聋哑学校(景凤路300号)报名验证。智力障碍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本区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智商测试证明、预防接种证,到启慧学校(保德路1316109号)、南阳学校(长乐路67234) 报名验证。公办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六)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实行“集中报名、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入学办法。522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到就近的指定地点登记验证。区教育局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表》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6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6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630日。

三、民办学校招生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区教育局将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各校申报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二)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24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

(三)进一步规范面谈程序。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民办学校针对面谈方法和内容开展专题研究。

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57日。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四)分批招生录取。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9-5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12-5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15-5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负责招生政策问答。

小学招生工作咨询地址及电话:和田路195 56630990-2172

南阳路215 62790802-134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3 56630990-1005;南阳路215 62790802-315

(三)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域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适时开展巡查。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四)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

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期

内容

229日前

公示《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331日前

公示2016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和其他有关的招生入学信息;张贴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49日—23

适龄儿童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423

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24日—27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28日—30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7

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7日—8

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59日—10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12日—13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15日—16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21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报名验证;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22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办小学登记验证。

530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625

公办小学补报名验证。

630

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15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六年级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静安区教育局

201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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