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教委,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考试中心、教师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公平、开放发展。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招生程序,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市教委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办学,依法阳光招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招生相关政策,确定招生事业计划、划定招生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5、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统筹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原则。对整个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全程调控、全程督查,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三、具体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要求
1、切实做好本区适龄儿童户籍与居住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内容见《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要求》(附件1)。掌握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规模与招生区域,确保学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适龄新生都有学位。
2、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3、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应为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各类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新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本区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区域划块、免试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起始年级对口入学学区范围,并下达新生名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填写好《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确定就读去向。就读外区县公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于4月11日-30日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内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并获得入学信息登记表。
5、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经网上登记申请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统筹安排入学。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7、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8、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全面试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对跨区县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区域内统筹安置。
我区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日期2015年5月23日-24日,申请入学新生持《告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安置学校报名并审核信息。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或媒体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成效,但内容必须真实可信,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向学生或家长作出有悖于招生政策的任何承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严禁擅自提前报名或开展咨询活动。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基教科申报备案,审核后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上网公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上海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学校入学基本条件,即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4、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与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依据。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与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成绩、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意向性推荐学生。
5、报名就读本市民办小学的学生4月11日起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信息登记,获得信息登记表后,4月25日-27日,方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报名就读本市民办初中的学生4月28日-30日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由民办学校通知学生参加面谈。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民办小学统一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日;民办初中统一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10日。
民办学校要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送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三)工作时间安排
1、3月,区教育局基教科、区教育考试中心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部署2015年招生工作。各招生学校上报招生计划。
2、4月8日前,上网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各招生学校基本信息。
3、4月11日~30日, 就读外区县和本市民办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4月11日~30日,非本市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报名就读本市小学须到区指定的5个报名点进行信息登记,获取信息登记表。
5、4月25日~27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4月28日~30日,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6、4月30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统计截止,各小学上报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核定。
7、5月9日,民办小学新生面谈;5月9-10日,民办初中新生面谈。
8、5月22日,民办中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9、5月23、24日,申请入学新生持《告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告知学校报名并核对材料。
10、6月下旬,区教育考试中心将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正式名册下达至各招生学校。各招生学校完成材料交接工作,并向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
11、6月底,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到相对应学校报到。
具体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四、保障措施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示制度。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办法、细则、就近免试入学的学区区域范围、学校招生计划数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在松江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专项督查工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全程参与、全面督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公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3、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监督电话,各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面向社区,深入家庭,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4、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治招的招生工作指导思想,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收新生入学,一经查实,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并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5、规范义务教育阶段非上海户籍学生入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
6、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上海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五、加强管理,严明纪律
1、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各校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的无序流动。若确需对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须事先向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特长班,不得组织书面测试选拔新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为名招收择校生,并另行收费。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3、各校对入学新生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事业计划均衡编班,不得办重点班、快慢班及未经批准的艺术类、体育类特色班。已批准招收部分体育特长生的学校,招生体育能力测试由教育局统一组织。
4、各校根据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要求,须在学生报到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在现行政策与规定下,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后,须回户籍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5、各校须严格在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咨询、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所有新生录取均以区教育考试中心下达的正式名册为准。
6、各校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否则以无学籍论处,并作为非正常流动记录督导考核之中。对已录取但未报到的预初新生(除回原籍外),小学与对口初中应共同承担动员责任。
附件:1、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要求
2、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
3、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2015年4月1日
附件1
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要求
(一)四所街道区域:
类别 | 条件 | 安置说明 | |
学生户籍类别 | 分类要求 | ||
1 | 本区四所街道 | 1.法定监护人持有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 2.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属(外)祖父母,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 | 以登记的房产地址对口安置公办学校。 |
2 | 本市而非四所街道 | 1.法定监护人持有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 2.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属(外)祖父母,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 | 房产证登记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以登记的房产地址对口安置公办学校,两年以下的 统筹安置公办学校。 |
3 | 外省市(含港澳台户籍或外国籍) | 1.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②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③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父母一方外省市(含满3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②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证明;③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④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出入境证明;②在本区任职或就业证件;③在松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④四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 | |
4 | 本区四所街道 | 已在四所街道就读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在四所街道内持有效的租房合同。 |
|
5 | 1.本市而非四所街道; | 1.已在四所街道就读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持四所街 道有效的租房合同。2.已在四所街道就读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出入境证明;②在本区任职或就业证件;③在松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 ④在四所街道有效的租房合同。 | 以登记的租房地址统 筹安置公办学校。 |
2.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籍 | |||
6 | 外省市 | 已在四所街道就读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 (1)①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 《上海市居住证》(截止日期为 2015年7月30日);②在四所街道有效的租房合同;③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①父母一方满 3年(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 2015年7月30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②连续 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证明(2016年要求连续3年,截止日期为 6月 30日); ③在四所街道有效的租房合同;④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 小学一年级以居住证地址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学校,初中六年级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置。 |
(二)乡镇区域:
类别 | 条件 | 安置说明 | |
学生户籍类别 | 分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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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镇 | 1.法定监护人持有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 2.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属(外)祖父母,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 | 以登记的房产地址对口安置公办学校。 |
2 | 本市而非本镇 | 1.法定监护人持有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 2.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属(外)祖父母,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 | 房产证登记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以登记的房产地址对口安置公办学校,两年以下的统筹安置公办学校。 |
3 | 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国外户籍) | 1.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②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 ③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父母一方满3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②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证明;③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④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具有:①出入境证明;②在本区任职或就业证件;③在松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④本镇居住类房产证件。 | |
4 | 本镇 | 已在本镇就读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效的租房合同。 | 以登记的租房地址统 筹安置公办学校。 |
5 | 1.本市而非本镇 2.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户籍 | 1.已在本镇就读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本镇有效的租房合同。 2.已在本镇就读港、澳、台地区户籍或外国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①出入境证明;②在本区任职或就业证件;③在松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④在本镇有效的租房合同。 | |
6 | 外省市 | 1.已在本镇就读外省市户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 (1)①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②在本镇有效的租房合同;③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①父母一方满 3年(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②连续 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证明(2016年要求连续 3年,截止日期为 6月 30日);③在本镇有效的租房合同;④学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 小学一年级以居住证地址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学校,初中六年级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置。 |
(三)分类有关说明:
1.居住类房产所有权必须为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属(外)祖父母且本市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为准,无居住类房产的学生需提供有效的寄住证明或租赁合同。
2.根据今年本区招生的实际情况,居住类房产证件、本市户籍迁移、签发《上海市居住证》截止期:2015年 3月 31日。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享受本市户籍同等待遇并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地址与购、租房地址应保持一致。
附件2
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
学 校 |
| 班级 |
| 担任职务 |
|
学生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省(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 | ||||
属 街道 居委会(里弄) | |||||
联系电话 |
| ||||
家 长 申 请 要 求 |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校 审 核 意 见 |
学校(公章) 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区 教 育 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说明:
1.此表的填写对象是:户籍为外区县或外省市在松江区就读五年级,在本次招生工作中需回原籍就读中学的学生。
2.此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签章。
附件3
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时间 | 工作内容 | 负责部门 |
2014年12月31日 | 完成2015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采集工作 | 区教考中心 各毕业学校 |
3月份 |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家长的知晓度 | 市教委 |
4月8日前 | 上网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各招生学校基本信息 | 基教科 区教考中心 |
4月11日~30日 | 1.就读外区县和本市民办小学适龄儿童在市级平台上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2.外省市毕业生信息登记 | 区教考中心 五个登记点 |
4月25~27日 |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 民办学校 |
4月28~30日 |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 民办学校 |
4月30日 | 1.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统计截止日 2. 各小学上报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 | 区教考中心 各招生学校 |
5月9、10日 | 非本区毕业生网上申请的信息进行确认(包括1月4日未确认的) | 区教考中心 |
5月9日 | 各民办小学招生面谈 | 各民办招生学校 |
5月9-10日 | 各民办初中招生面谈 | 各民办招生学校 |
5月17日前 | 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 市教委 |
5月22日 | 民办中小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通过网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 各民办招生学校 |
5月23日前 | 向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送有关“免试就近入学”《告知书》 | 基教科 区教考中心 |
5月23、24日 | 申请入学新生持《告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告知学校报名 | 各招生学校 |
6月下旬 | 各招生学校发放新生正式入学通知书 | 各招生学校 |
6月底 | 各小学将毕业生档案材料交教考中心 | 各毕业学校 |
6月27、28日 |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到相对应学校报到、注册 | 各招生学校 |
6月30日 | 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 市教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