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班额为40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二)本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户籍地对口学校的适龄儿童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对口入学。当户籍地对口学校的适龄儿童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学校将根据本校招生公告(教育局备案)中有关户口性质、产证情况、入户年限等具体情况进行梯度安排。对学校无法安排的适龄儿童,由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各校具体招生地块参见附件 1:《2015年长宁区学校对口入学地域分配表》]2015年起,本区各公办小学对当年涉及入学的门牌号建立数据库,以后每年对数据库进行比对,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
(三)2015年,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四)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五)符合就读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六)各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三、信息登记
(一)2015年,全市建立“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办法。
(二)4月11日~4月30日,凡本区在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托儿所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在本市入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注:居住在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的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号)进行信息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号)进行信息登记。]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入学信息登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四、关于公办小学入学报名
5月23日~24日为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具体报名地点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短信通知为准。
(一)本市户籍学生报名要求:本市户籍选择户籍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家长还须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并提供与登记申请回执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居住证明等。
(二)符合就读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要求: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居住地为长宁区)及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为长宁区);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居住地为长宁区)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灵活就业登记证。2015年,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三)港、澳、台、华侨及外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参见附件2:《2015年长宁区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四)属智力障碍、听力障碍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及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长宁区辅读学校(虹古路410弄9号)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属视力障碍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及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上海市盲童学校(虹桥路1850号)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因身体情况希望推迟入学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到录取学校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缓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五、关于民办小学招生
(一)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
民办小学应在区教育局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民办小学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应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小学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局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二)民办小学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5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三)民办小学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小学面谈的学生须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日。
(四)民办小学要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并向学校递交《入学信息登记表》,完成录取确认;面谈未通过的学生由区统筹安排至指定公办小学报名点进行报名。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教育局。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区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二)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与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区教育局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8月15日前向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到学籍管理系统。
(三)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本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四)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六)民办小学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七、日程安排
日期 | 内容 |
4月8日 | 向社会公布本区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以及市教委规定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 |
4月 11日~30 日 | 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
4月 25日~27 日 |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
4月30日 |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
5月9日 | 民办小学进行面谈。 |
5月22日 | 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通过网络报区教育局。 |
5月 23日~24 日 | 公办小学报名日。 |
6月7日 | 区特教指导中心将听力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教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教处。 |
6月30日 | 全区公办小学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
7月30日 | 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
8月15日 | 各小学完成向一年级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各小学上报2015年一年级新生人数。 |
备注: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网址:www.shrxbm.cn
长宁教育网 网址:www.chneic.sh.cn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址:茅台路472号
长宁区教育局 邮箱地址:juzh@chneic.sh.cn
监督举报电话:22050723 咨询电话:22050727
信访接待部门 地址:长宁路 679号(周一、周四及周五上午)
小教一学区 地址:法华镇路 186号
咨询电话:62811609-804
小教二学区 地址:新渔东路 242号
咨询电话:62901342
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附件:1. 2015年长宁区学校对口入学地域分配表
2. 2015年长宁区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长 宁 区 教 育 局
2015年4月 2日
附件 1
2015年长宁区学校对口入学地域分配表
附件 2
2015年长宁区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
携行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做好我区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小学就读。
二、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原则。根据我区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三、招生对象
2008年9月 1日~2009年8月 31日出生,年满 6周岁的儿童。
四、实施细则
(一) 4月11日~4月30日,在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托儿所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到我区指定登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注:居住在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的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 186号)进行信息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号)进行信息登记。]
(二)5月 23日~5月24日,家长凭“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短信通知,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以下证件前往指定地点报名。
港、澳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台籍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华侨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证”留学人员: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 B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三)区教育局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
长宁区教育局
2015年4月2日